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4 【字体:      

201810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导师立德树人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遵循《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发人字[2018]83号)要求,爱国守法、崇教爱生、立德树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路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的基本素质,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要做好立德树人职责。 

(一)     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 

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信念;按时参加学校、院系、研究所组织的培训;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定期组织研究生学习国家和学校的战略、规划和制度等。 

(二)     加强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 

积极参与北京集中教学校区、各京外学院及研究所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建立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遵守教育教学制度,安排研究生开展实践和科研活动;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支持和安排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指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 

(三)     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加强与校内外单位的联系合作,与校外导师定期联系沟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 

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五)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亲自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积极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创造良好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七)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切实解决科研问题,尽力解决生活问题;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供相应支持与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由校级教学委员会承担具体职能,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研究所、院系成立师德建设小组,负责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职务评审、研究生导师遴选、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师风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 师德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依托,由各单位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建立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导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在学校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师风不合格者,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校发人字[2018]84号),实行“一票否决”。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要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全体研究生导师。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培养与学位部、教务部、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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