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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高能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发科字〔2020〕155号

  各单位:

  为了在高能所的各项科研活动和工程技术工作中发扬学术民主,建立和健全民主讨论的学术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在科学技术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高能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20年11月30日

高能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能所)的各项科研活动和工程技术工作中发扬学术民主,建立和健全民主讨论的学术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在科学技术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能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本所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代表科研人员参与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高能所所务会议负责。

  第三条  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是所领导班子科学管理和民主作风建设的重要内涵。所务会议决策重大学术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和吸收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四条  高能所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办公条件,保证学术委员会高效、顺利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评议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考虑到高能所众多学术方向,同时根据高能所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学术委员会由35名左右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老、中、青委员比例和各学术方向委员比例保持适当和平衡),最多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总数的五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中的所务会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院士自动成为委员,不占名额。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热心支持高能所科技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该从在一线工作、有一流学术水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进行选拔,应该注意吸收优秀的青年专家。候选人由高能所各研究单元推荐,按照专业划片,分别由各片正高级人员进行差额选举投票,投票结果报所务会议确定候选人员名单。全体正高级人员对候选人员名单进行等额选举投票。所务会议根据选举结果审议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5年,一般在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后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内,委员可以在身体原因等无力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辞职,经所务会批准生效。高能所可根据国家需求、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在学术委员会任期过半时,对部分委员进行中期调整。由本人提出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所务会议同意,可以免去其委员的资格。新委员增选参照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具体条件,按照第七条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由所长从现任委员中提名,经所务会议审议确定。主任及副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委员专业在其下设立分委员会。目前划分物理、加速器、应用三个专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所务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各分委员会本着专业、精干的原则组成,互不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邀请必要的本专业一线专家参加分委员会的活动,提供本专业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高能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设置学术委员会兼职主任秘书和秘书岗位,为学术委员会提供服务工作。每个分委员会从相应专业的研究单元中选任兼职秘书一人,为分委员会提供服务工作。各级秘书组成由主任秘书负责的学术秘书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主任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秘书室为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服务支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四条  研究并掌握高能所从事的科学技术领域的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对高能所中、长期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等提出咨询和审议意见。

  第十五条  依据学科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对高能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和人力配备等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议本所重大的科技活动和决策。对国家重点项目以上的科研立项、重大科技工程立项及其工程中重大决策、申请科学基金、国家和院攻关项目及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等提出咨询和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第十六条中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的进展和结题总结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依据结题状况,择优推荐高能所科研与工程项目申报中科院和市级以上科技奖项。

  第十八条  对高能所人才(包括研究生、博士后、引进人才、科技骨干及领军人才等)培养、激励与褒奖提出建议。评价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申报人才奖项。

  第十九条  指导学术活动及专著、资料出版有关工作,审议本所重要学术交流报告和论文,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指导学术研究与交流规范,对本所学风建设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对违反科学道德的事件和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组织所级以上的重要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高端学术交流。完成所务会议委托的其他评估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程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发会议简报。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需研究、审议和论证的项目,由所长或上级交议,或学术委员会内部提出,经主任、副主任讨论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专业单一的议题可在有关分委员会会议研究。评议结果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表决事项,须达出席人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务会议,复杂情况下,也可派专人在所务会议上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表达的不同意见,应通过所在分委员会秘书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所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所务会议对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要进行反馈。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要给予解释,特别是重大学术事项,所务会议要委派专人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或未完成应承担任务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所务会议同意,可以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承担任务,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科技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交办的评议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经主任秘书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在2天内予以收到确认并开始工作,依任务的复杂程度和紧迫性,在3-7天内提出评议意见及建议。在任务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可与学术委员会主任协商确定任务完成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学术委员会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涉及委员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在学术评议中严重违背科研道德,或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高能所调查属实后,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高能所各研究单元设立学术小组,审查评议内部各项科学技术评议和决策问题。由单元内学术水平较高的高级研究人员组成,人数视业务范围大小合理确定,小组长一般应由本专业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小组设兼职学术秘书一人,协助研究单元负责人及学术小组长处理日常学术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各学术小组的工作,学术小组的会议纪要抄送学术秘书室。必要情况下,学术委员会或其分委员会,可委托学术小组就其专业的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高能所有关规定与本工作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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