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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高能所“标识”“标准字”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2017-11-10 |文章来源: |【
 

  高发办字〔2015〕176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能所标识、标准字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先将所务会审议通过的《高能所“标识”“标准字”的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高能所“标识”“标准字”的使用规定》(高发办字〔2006〕16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15年11月24日

  高能所“标识”“标准字”的使用规定

  制订和应用研究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是我所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高能所标识、标准字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使用规定。

  第一条  高能所标识为上灰下黑的太极符号,色标为黑色(B-100%)、灰色(B-40%)。

 

  第二条  高能所中文所名标准字为邓小平题写所名的书法手写体。

 

  第三条  高能所英文所名标准字为Monotype Corsiva字体,字头字母为大写,其余字母均为小写。

  Institute of High Energy Physics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四条  标识、标准字的基本组合

  1.“标识”的高度略大于“标准字”的高度。

 

  2.“标识”对应于“标准字”居中;“标识”的高度略大于“标准字”的高度。

 

  3.“标识”的高度等于中、英文“标准字”之和的高度;中文字的高度与两行英文字的高度相等。

 

  4.“标识”对应于“标准字”应居中;“标识”的高度等于中、英文“标准字”之和的高度;中文字的高度与两行英文字的高度相等。

 

  第五条  对外宣传、会议、仪式和展览展示等活动中,必须使用本规定的中英文所名专用字体。

  第六条  正式场合、正式出版物上应用高能所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其它颜色。

  第七条  高能所标识、标准字所有组合形式在应用时,均须符合本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其他不规范的组合形式。

  第八条  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及宣传用品等其它应用涉及使用高能所标识时,应参照本规定。

  第九条  所下属部门、机构、组织等另设立部门、机构标识的,在使用中应将所标识或标准字放置上方或左侧位置,如建筑物、门楣招牌、宣传板、电子印刷品、音像制品等,不得单独使用其它标识。

  第十条高能所标识经开发与公司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商标、产品包装和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高能所标识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以及私人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高能所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所标识的,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由党政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使用高能所“标识”、“标准字”的规定》(高发办字〔2006〕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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