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发安字〔2012〕197号
各单位:
现将《高能所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高能所治安保卫管理规定》(高发保字〔2006〕190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12年11月29日
高能所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所内治安秩序,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所内职工、学生和各类临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全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单位都要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与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条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建立各单位、各岗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行政管理处指导、监督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可以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安全员。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必须设置安全员。
第八条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措施。重点、要害部门(部位)要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的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
2.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检查工作,发现治安隐患,要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作法及时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3.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及时处置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置突发性事件,对难以制止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立即报警,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4.坚持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职工、来所的各类临时工作人员做好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5.及时调解各种纠纷,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6.负责本工作岗位和责任区范围内用水、用电、用火、用气以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7.保管、维护好仪器、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被盗及责任事故;
8.离开实验室(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应关水、关电、关气、关窗、锁门,连续工作要安排好现场值班。
第九条 行政管理处职责:
1.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法规;建立所级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确定和审定重点和要害部位;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治安保卫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2.组织实施所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召开各级安全负责人会议,布置检查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3.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
4.检查出入园区的车辆;
5.组织、落实园区内的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6.督促落实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7.及时协调解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加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有关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以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管理
一、门卫管理
1.职工、临时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工作区,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出入,携带公物出门凭行政管理处开具的携物证出门;
2.机动车辆经过门卫,应当接受查验。携带公物出门一律凭行政管理处开具的携物证,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外出;自行车经过门卫应下车推行;
3.门卫人员要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检查并向行政管理处报告;
4.禁止商贩和拣废品的进入所工作区;
5.外单位的汽车及其他车辆进所,由本所业务联系人说明情况,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入,并服从管理;
6.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行政管理处允许不得在本大院停放过夜;
7.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8.门卫人员要文明礼貌执勤,按照规定办事。遇突发事件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
二、值班、巡逻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勤巡视、勤检查,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续;
3.值班巡逻期间,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查报,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发现犯罪分子要积极制止,立即报警;
4.认真检查重点、要害部位和技术防范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主管领导。
三、浴室管理
1.固定专人管理,凭专用卡洗浴;
2.衣物妥善存放,不准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入浴室;
3.爱护公物,不准在浴室内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准吸烟;
4.患有心脏病、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洗浴;严禁饮酒的人员洗浴;
5.儿童、老人等行为不能自理的,应由专人陪同。
四、专家招待所管理
1.专家招待所安全工作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整改;
2.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3.及时对旅客进行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和安全逃生的宣传教育;
4.旅客贵重物品、行李由专人负责保管。
五、集体宿舍管理
1.设立管理组织,固定专人专管或兼管,制定公约,共同遵守;
2.爱护公物,注意节约;
3.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过道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
4.不准私接电源,不准使用燃气灶具;除公用厨房间外,不准使用电炉;
5.不准擅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严禁赌博;
6.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使用音响设备音量不得过大,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六、公共场所管理
1.工作区内禁止大声喧哗、吹口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
2.禁止携带化学危险物品在公共场所停留,禁止在公共场所玩火、玩弹弓、玩汽枪等;
3.禁止冲击门窗、翻越围墙、损坏公物;
4.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到楼顶活动。
七、消防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能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重点防火部位,应设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标记;
3.不得占用安全出口(通道)、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挪用消防器材、设备;
4.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
5.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救助,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查明原因,作好善后处理;
6.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气瓶的房间、场所门外明显位置挂牌标明类别、数量等,设置警示标志“严禁烟火”、“有毒危险”等,并报行政管理处备案。
八、文书、人事、科技档案、机密图纸、资料、印鉴管理
1.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物品的安全,发生失窃和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2.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登记建卡,严格借用手续;
3.外借或复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由资料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索取手续;
4.销毁文件、图纸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5.印鉴应由专人管理,用印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和登记。
九、车辆管理
1.严格执行高能所《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的规定》的规定;
2.机动车、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车辆出入大门,应接受门卫查问,载物出门一律凭携物证;
4.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维护好内部交通秩序;
5.园区内机动车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不准在园区内练车等。
十、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管理
1.明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稀有、贵重金属材料、贵重器材和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借用、交接手续;
2.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离库时关窗锁门;
3.严禁携带火种入库,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化学危险物品库的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5.露天仓库要有防盗报警设施,设专人看管。
十一、现金、票证管理
1.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2.财务部门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三铁一器(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报警器),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
3.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安排机动车专门前往,两人同行,使用专用安全包,专用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室;
4.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5.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违反。
十二、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1.所内各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经人力资源处办理用工证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雇用;
2.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我所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施工队必须先签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3.在所内住宿的临时工作人员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