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发安字〔2012〕196号
各单位:
现将《高能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印发的《高能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1〕高发保字058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12年11月29日
高能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所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我所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高能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消防安全工作在所长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全员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
标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消防安全工作与科研、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所、室、中心(处、工厂、公司
等和课题组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
第二章防火安全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要求,制定并监督实施本所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措施。
二、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防火知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对新入所职工,临时工作人员、季节工、合同工的使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签定安全责任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
对防火重点工种(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进行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维修。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实行定人、定点管理。
六、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各研究室、工厂、处、公司和重点防火单位,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严格值班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演习。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要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报或备案,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消防机关参加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内部装修、装饰要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八、房屋、场地的出租,必须事先与行政管理处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安全责任。
九、地下空间不得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十、禁止在具有禁火标志的场所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改变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用途;禁止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二、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不得有意延误或阻挠报警。
第三章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所长、副所长防火安全责任
1.所长是全所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所长指定一位副所长为防火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全所防火安全工作。其他副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的实施。
2.防火安全工作作为全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所长、副所长任期目标,纳入科研、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科研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层层落实,严格考核。
3.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解决基层单位存在的重点隐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4.对全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负有全面领导、主管或分管的责任。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按规定对火灾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5.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行政管理处防火安全责任
1.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下,对全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具体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技术规范。
3.负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单位及部位,制定整体灭火指挥调度方案。
4.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每年的“119”消防安全活动,负责对各单位义务消防组织的培训及业务指导。
5.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做好消防装备、消防器材配备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工作。
6.负责组织防火安全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
7.负责监督、检查所级管理的安全目标责任制、防范措施的落实。协助做好处、室、工厂、公司管理的安全目标责任制,防范措施的落实。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草拟火灾事故报告,对火灾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中心、处、室、工厂、公司防火责任
1.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高能所防火安全制度,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列入本单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做到“五同”。
2.组织制定各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签定责任书。
3.对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做到“五有”,即有防火责任人、有防火安全制度、有义务消防组织、有灭火设备和消防器材、有灭火预案。
4.负责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演习,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对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6.发生火灾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7.对本单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提出奖励、表彰意见。
四、职工防火责任制
1.严格遵守、执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对自行难于消除的隐患要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在火灾危险场所工作时,没有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不得进行作业。
2.负责本岗位责任区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班后清场制度,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火源,清除各种易燃物品,作好交接班记录。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做到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不挪用、损坏,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种防火安全的活动。
4.发生火灾要积极参加扑救,并立即报警,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火灾前后的真实情况。
5.加强对本工作岗位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指出的隐患,按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第四章处罚规定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扣发直接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3至6个月的岗位津贴。
1.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2.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除单位和单位负责人1至3个月的岗位津贴。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3.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火警;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除单位负责人1至3个月的岗位津贴。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
四、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免除单位和单位负责人3至6个月的岗位津贴,单位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合格。
五、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处罚的,提请消防监督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