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发安字〔2012〕192号
各单位:
现将《高能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印发的《高能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高发保字〔2004〕35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12年11月29日
高能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能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院内使用的特种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行政管理处是高能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所特种设备购置、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的注册、登记与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
第六条购置特种设备必须填报“购置特种设备备案审核表”。
购置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八条使用单位,在安装、改造、大修特种设备前,必须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行政管理处审核、备案并由行政管理处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原则上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通过行政管理处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特种设备发生设备事故,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及安装、改造、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备案材料等),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报行政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管理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特种设备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并监督事故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如实地向行政管理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行政管理处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参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对特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九条购置特种设备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八)未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依照本规定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
(十一)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