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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高能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1-10 |文章来源: |【
 

  高发人字〔2017〕156号

  各单位:

  为完善岗位管理制度,促进我所职工的职业发展,现将《高能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17年10月13日

  高能物理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等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和完善具有研究所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所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围绕研究所科技发展目标和“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体系的设置。

  第四条 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各类人员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研究所根据各部门人员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在岗位设置和管理中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主要岗位设置应有利于实施“一三五”规划,促进“三重大”产出,服务“8+2”领域(平台)布局。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六条 设置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七条 科技类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类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支撑类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以及从事科学传播等工作的岗位。支撑类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类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且承担管理任务的,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占职员系列岗位职数。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参加本所统一组织的职员岗位竞聘。

  第九条 管理类岗位是指担负领导或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且承担专业任务、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参加本所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在科技、支撑或管理类岗位中设置从事技术项目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实验师岗位设1个等级,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第十四条 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深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六条 职员系列岗位设三级及以下共8个等级。其中,领导岗位设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处长、副处长岗位,对应相应的职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岗位中,高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助理岗位设2个等级。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纳入综合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 上述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详见附表1。除上述系列岗位外,其他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60%-80%,支撑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30%,管理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55%;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20%。

  第二十一条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特设岗位可不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数由院单独核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比例由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不占有关职员岗位职数。

  第五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实绩和贡献为主。

  第二十四条 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类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要求。

  对会计、审计等小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取得国家、地区或院有关机构认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参加本所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详见附表2。其中:

  (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岗位,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研究员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员二级岗位,应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研究员三级岗位,应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满5年;研究员四级岗位,应任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对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应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5年;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5年。

  对实验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实验师四级岗位,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应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5年。

  (二)职员系列三级职员岗位及四级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任六级职员岗位满3年。

  第二十六条 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岗位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基本任职条件,参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支撑类岗位)执行,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条件参见附表2。

  第二十七条 岗位职责将作为对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研究员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员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组织带领多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

  (三)研究员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科建设。

  (四)研究员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领域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重大科技布局和工程技术项目;组织带领大型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三)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创新与集成以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四)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院工程技术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实验师四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带领团队对大型实验提供技术支撑,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的技术支撑任务并作出重要贡献;在实验技术创新创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培养和指导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十条 职员系列中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三级、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责:协助单位领导承担专项管理工作,或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

  (三)五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或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培养青年管理人才。

  第三十一条 对特别优秀或作出重大创新贡献,或在承担“三重大”产出、“8+2”领域(平台)布局任务中取得重大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高等级岗位时,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具体为:

  (一)除国家、院人才计划引进的优秀人才外,年龄在40岁(含)以下,博士毕业满5年,且被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或连续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的,可破格竞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如果竞聘失败,则取消下一次竞聘资格。

  (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一级学会或国际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及以上奖励获得者,武器装备及航天型号重点任务正副总指挥、总设计师和主任设计师,总装备部科技委兼职委员、总装备部专业组成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负责人(包括正副经理、总师、分总体负责人和运行负责人)、少数为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关键人才等,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的,可破格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如果竞聘失败,则取消下一次竞聘资格。

  (四)在国内外长期从事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经院、所引进的少数拔尖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在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过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职位。

  国家、院对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所聘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聘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执行职员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其中聘用的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不包括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人员应报院备案。

  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三、四级职员的,不参加相应等级职员岗位竞聘,直接转任,不报院备案。

  (四)执行工勤技能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三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任职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五条 为规范岗位等级聘用秩序,对所有岗位,参加竞聘高一级岗位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4次。

  对我所科技岗位中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聘用的工作人员同时实行有限期聘用。

  (一)对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实行“非升即离”政策,在助理研究员或研究实习员岗位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研究员或助理研究员岗位的,单位不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二)对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实行“非升即止”政策,在副研究员岗位、研究员四级或三级岗位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研究员四级、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研究员四级、三级或二级岗位。

  第三十六条 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三十七条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管理类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三十八条 从科技或支撑类岗位转到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九条 对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上工作仍保留工人身份的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且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任高级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七级职员岗位。

  (二)任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

  (三)任高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不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

  (四)任中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任中级工不满5年或任初级工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三级(实验技术系列)或十级职员岗位。

  第四十条 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四十一条 所聘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后,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所聘人员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所聘人员的兼职情况将在研究所进行公示。

  未经审批同意,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兼职。擅自兼职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拒不改正的,将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和工资。

  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研究所、兼职单位与个人应当对兼职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章 岗位聘用人员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研究所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的人才评价导向,制定与人才发展阶段、工作性质及岗位需求相匹配的能力和绩效评价标准,严格考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科技人员兼顾单位考评与同行评价,对科技领军人才重点评估战略眼光、策划与组织实施能力,对拔尖人才重点评估影响力和科研业绩,对青年科技人才注重发展潜力和创新贡献。

  对支撑人员以用户评价为主,注重技术水平和对科研支撑的贡献。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传播等人员注重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对管理人员注重综合能力,实行多维度评价。

  第四十五条 科技和支撑人员参与粒子物理卓越创新中心建设的,注重国际同行评价,突出研究质量和影响;参与大科学装置研究和建设的,突出目标完成和用户评价。

  第四十六条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学科特点和岗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人才考核与评价周期。

  第四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所聘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合同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项目聘用岗位由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主要用于引进不能进编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设置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项目聘用岗位任职条件不得低于相应等级的编制内岗位任职条件。

  第四十九条 根据所承担的大科学工程或专项任务,研究所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技术行政岗位,如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工艺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根据实际需要,按任职条件确定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

  第五十条 对初次就业的新入所人员,岗位聘用按照以下办法管理,其中:

  (一)博士后出站人员到岗后,可聘为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职员七级;

  (二)博士到岗后,可聘为专业技术九级或职员七级。

  (三)硕士到岗后,可聘为专业技术十一级或职员九级。

  (四)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聘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职员九级。

  第五十一条 对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前,已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等

  在岗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关待遇;对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后,出现的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等

  在岗人员,按照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前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关待遇。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高能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高发人字〔2014〕146号)同时废止。我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工程技术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研究员一级 (科技岗位) 正高级工程师一级(科技岗位)
二级 研究员二级 正高级工程师二级
三级 研究员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四级 研究员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副研究员一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六级 副研究员二级 高级工程师二级
七级 副研究员三级 高级工程师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 助理研究员一级 工程师一级
九级 助理研究员二级 工程师二级
十级 助理研究员三级 工程师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 研究实习员一级 助理工程师一级
十二级 研究实习员二级 助理工程师二级

  注: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仅在科技岗位设置。 

  二、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编辑出版系列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岗位名称
实验技术系列 图书资料系列 编辑出版系列
正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 三级 研究馆员三级 编审三级
四级 正高级实验师 四级 研究馆员四级 编审四级
副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 五级 高级实验师一级 副研究馆员一级 副编审一级
六级 高级实验师二级 副研究馆员二级 副编审二级
七级 高级实验师三级 副研究馆员三级 副编审三级
中级专业 技术岗位 八级 实验师一级 馆员一级 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一级
九级 实验师二级 馆员二级 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二级
十级 实验师三级 馆员三级 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三级
初级专业 技术岗位 十一级 助理实验师一级 助理馆员一级 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一级
十二级 助理实验师二级 助理馆员二级 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二级
员级专业 技术岗位 十三级 实验员

  三、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岗位等级 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高级技师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高级工 技术工三级
中级工 技术工四级
初级工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四、职员系列岗位 

国家通用职员等级 岗位等级
领导岗位 综合管理岗位
三级职员 所长 高级业务主管
四级职员 副所长
五级职员 所长助理,处长
六级职员 副处长 业务主管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业务助理
十级职员

 

  附表2岗位任职条件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 

岗位等级 基本任职条件
研究员一级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研究员二级 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研究员三级 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研究员四级 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任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副研究员一级 主持2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任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副研究员二级 任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副研究员三级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撰写出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过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主持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能利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交流;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5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2年,或优秀的博士后出站人员,或博士后出站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助理研究员一级 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3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博士后出站人员。
助理研究员二级 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
助理研究员三级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定撰写论文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4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研究实习员一级 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
研究实习员二级 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一般研究课题的基础性工作;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  

岗位等级 基本任职条件
正高级工程师一级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正高级工程师二级 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能利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交流;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高级工程师一级 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级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高级工程师二级 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高级工程师三级 具有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或组织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具有实用价值或社会效益的成果;能利用外语开展国际交流;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或优秀的博士后出站人员,或博士后出站任工程师岗位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科技类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支撑类岗位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工程师一级 任工程师岗位满3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工程师岗位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博士后出站人员。
工程师二级 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
工程师三级 具有独立承担一般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写出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4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助理工程师一级 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
助理工程师二级 掌握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参加过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实验技术系列岗位  

岗位等级 基本任职条件
正高级实验师 四级 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任务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创新创造方面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家、院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取得重要成果;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高级实验师一级 能够根据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实验方案,在国家、院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高级实验师二级 组织过本学科的大型实验,或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进行过重要的改进或开发利用工作;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高级实验师三级 具有承担大型实验任务以及解决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培养实验技术人员等方面成绩突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实验师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实验师一级 任实验师岗位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实验师二级 任实验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实验师三级 掌握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原理和性能,对有关仪器及设备具有调试、维护和排除故障的能力;能独立完成实验任务,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任助理实验师岗位满4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实验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助理实验师一级 任助理实验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
助理实验师二级 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实验员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完成一般实验辅助性工作的能力;大专毕业,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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