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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章程
2011-01-04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能所)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科大)联合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执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瞄准学科前沿、选择特色课题、集中有限资源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的研究,以推动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为高能物理、核物理、粒子天体物理、核技术应用等其它相关学科的研究与发展打好基础,带动相关科学技术的推广、转移及应用,同时建立和培养一支优秀的学科团队。

第三条   本章程为实验室双方单位共同制订、修订并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推动开展本学科相关理论、物理目标、高新技术与应用项目的研究,策划学科发展方向。

第五条   双方单位以实验室为依托,分别或共同申请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共建全方位的优良科研环境,提供相互支持,协调安排,整合共享资源,加强学术交流,共享科研技术成果。

第六条   相互推荐和聘请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实验室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书育人传统,为本科生提供实习基地,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创造研究实习的有利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向社会及有关领域推广本学科的科研技术与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室务委员会两级管理模式。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由各自单位的主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基层部门负责人,及国内外核探测与核电子学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任期五年。管理委员会总体监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审核经费的使用,促进并协调学科的技术转移。

第十一条   室务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并任命,成员包括正、副室主任及双方单位各自选派的两名委员,任期五年。室务委员会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保证实验室各项科研任务的有效、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同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双方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正式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对科技成果进行咨询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产生,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召集室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召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对实验室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形成决议。室副主任协助室主任工作。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规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分为高能所部和科大部,由依托单位双方各自负责行政管理。高能所部由实验物理中心负责,科大部由理学院近代物理系负责。

第十五条 以实验室名义申请的科研和应用开发项目,其资金、设备由室务委员会协商后根据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分配使用,并委托双方单位业务及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有义务协助双方依托单位获得市场优惠价格的设备、元器件、软件等物资。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日常经费使用由主任和副主任负责,重大经费问题通报室务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共同成果的文章发表,需由双方课题组的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共同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单位所有,由双方共享。效益分成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五章 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 执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六章 长期发展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现有科研条件,抓住机遇,为共同申请并筹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做好准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室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正式文本和修改文本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址:北京市918信箱    邮编:100049    电话:86-10-88236046    Email: chenml@ihep.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