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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2011-01-21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国科学院有关档案建档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指记录我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是科研项目阶段性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课题参与人员都有义务做好保存、搜集、整理、统计、汇总、移交工作。各课题组的档案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条 高能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档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有责任为档案管理提供条件保障,包括:人员、经费、设施和设备等。

第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职责

1、制订档案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2、负责各类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3、负责指导、组织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4、参与项目(课题、设备)验收鉴定会,检查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5、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和中科院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第七条 实验室档案负责人职责

1、  有责任将档案归档工作列入本实验室的工作内容,并向各有关课题组提出要求、定期检查,做到文件材料的积累与日常工作同步进行。

2、  为各课题组提供条件保证,包括人力和时间等。

3、  研究课题结束后,审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系统、准确,并签署意见。

4、  对没有及时整理出完整、准确的文件材料者,不能视为完成计划/课题,不能予以鉴定、申报成果、安排新的任务。

第八条  项目组(课题)职责

1、布置项目组(课题)建档工作。

2、研究课题结束后,组织立卷归档工作,并对文件材料归档是否完整、准确、系统签署意见。签字后送中心(室)领导审核,办理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手续。

3、填写科技档案归档说明书,提出科技档案案卷保管期限和密级。

第九条  科技人员职责

1、  按归档要求建立本人承担的研究工作的预立卷,研究工作结束后交本单位兼职档案员。

2、  离开课题岗位时,应将本人已完成的文件材料清理、移交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条  兼职档案员职责

1、   实验室设置兼职档案员,督促、指导本部人员建立预立卷。

2、   组织完成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3、   在项目(课题、设备)验收鉴定会前,做好文件材料预归档工作。

4、   保证积累、整理的文件材料按时向所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档案应包括管理性文件和科研性文件,分别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形成、积累。科研课题文件的形成、积累应从课题的预研、开题、研究过程到结题,随时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 大科学工程项目文件可按项目组成部分、建设程序或阶段等分为项目综合文件、监理文件、大科学装置研制建造文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声像、电子文件等组成由项目兼职档案员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 各类档案都应按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立卷,卷内标题应该确切反映案卷内容,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盒、册),有密级的,可单独组成保管单位,专柜保存。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课题),不论是完成的或中断的,成功的或失败的,凡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均应归档。

第十五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手续按院各类档案建档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如有不符之处,从上级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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