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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定
2011-01-21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管理,营造良好学风,维护正常科研秩序,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实验室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国家统招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办理客座手续的短期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研究室研究生管理小组、导师及研究室秘书共同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等工作由上级研究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考勤、考核、行政事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第六条 为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每学年由研究生管理小组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学习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研究生的学习与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需不定期地向导师汇报学习情况,重要事项应向导师及时沟通。

第八条 研究生入室选题做论文期间,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在导师指导下,作好开题报告,经所学位委员会同意后实行;

2)结合论文方向,进入导师指定的研究课题,按照课题分工负责完成有关工作;

3) 积极参加研究生管理小组每2-1个月举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4) 发表论文需经导师同意,论文录用或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导师批准;

5) 严肃学风,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需每月提交工作小结,经导师或课题组长签字后交研究室秘书。

第十条 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通过竞争上岗,可由有关课题组聘为研究助理职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受聘研究助理期间需接受导师和本部门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

 

第三章 研究生考勤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入室手续的研究生原则上必须保证每周工作日在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抵达工作岗位的研究生应事先请假,请假者必须提交《研究生请假申请表》至中心办公室备案。

请假3天以下者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即可。

请假3天以上者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中心主管领导(沈肖雁、毛泽普)审批。

请假7天以上者在办理上述第二款手续后由中心办公室报所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提交所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患病住院研究生的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连续病假超过八周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传染性疾病患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出国须到中心办公室备案。

因公出差,须填写高能所出差申请表,导师(组长)同意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因公出国,须按所里有关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考勤由其所在课题组组长负责,每月随《职工考勤表》一并报送中心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勤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住宿应服从所里的统一安排,擅自搬离公寓在外居住者需向中心研究生管理小组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室里原则上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客座学生(外地人员)安排住宿并向所房产科缴纳入住租金,故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入住期限,实际不住者或实际入住时间与预定时间不符超过一个月者,可比照室里每月缴纳的租金(100/月)的标准从该研究生生活津贴中予以扣除。

        

第四章 研究生阶段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阶段考核是培养研究生综合能力,考察研究生业务工作及导师指导工作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考核每隔 3-4 个月进行一次,重点实验室全体研究生(含合作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都必须参加。考核按学科性质分组进行,考核成绩根据各考核组评委打分决定排序。依照排序结果按比例分为:优秀(20% 、良好(60% 、合格(20% 、较差(个别情况)等四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研究生管理小组负责组织考核过程,将考核成绩汇总上报中心室务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将在实验物理中心公布,并与科研津贴发放挂钩。在职研究生的考核成绩将作为职工绩效工资的调整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阶段考核成绩,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优秀:每月奖励 100   (原规定 100 元,优秀率 30%

良好:每月奖励 50   (原规定 0元)

合格:每月奖励 0   (原规定 0元)

在职研究生不参照上述奖励办法,考核成绩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岗位津贴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为“较差”的个别研究生,将减少或停发全部科研津贴,导师、行政组长和研究生管理小组给予口头警告。屡次考核成绩为“较差”的,研究生管理小组将上报室务会,给予学籍处理。

 

第五章 科研津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津贴的发放根据研究生是否参加科研工作以及课题经费等具体情况,燕参照所研究生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额度核发。

第二十七条 经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小组讨论决定本室研究生的科研津贴核定标准如下:

硕士生每月400

博士生每月500

博士后每月1100

联合培养硕士生每月500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月700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每月按规定填写《月工作总结》 ,经导师和行政组长签字后,由中心根据工作和考勤情况核发放科研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参照实验物理中心的相关政策《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对于本科实习生的管理参照实验物理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本科实习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研究生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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