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1条 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先进核探测技术、前端电子学、大容量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为主要研究方向,面向国内外开放,联合相关领域的优秀科学家共同开展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研究。
第2条 为切实推动实验室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研究平台,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国科技大学的共同支持下,设立专项开放基金,择优资助核探测与核电子学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开放课题依据实验室公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
二、 资助范围
第3条 开放基金资助对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及相关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4条 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短期内可取得具体成果的研究课题。
三、 课题申请和审批
第5条 国内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向本实验室提出课题申请,应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6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实验室。
第7条 开放课题申请经同行专家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依据“择优支持”原则,给出评审意见。
第8条 最终获资助的开放课题及资助额度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决定。
四、 课题管理
第9条 经批准的开放课题负责人将作为实验室客座人员负责课题的实施,每项开放基金课题将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合作者,由课题申请者提出或实验室指定)协助课题的实施。
第10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可视课题执行情况延长一年。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研究成果,每年实验室年会期间汇报工作进展,课题结束3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并作好财务结算、器材清理和科技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11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实行动态管理,对执行情况良好、成果突出的课题将加大支持力度,对执行情况不好的课题将减少资助乃至中止课题。
五、 经费管理
第12条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原则上按照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13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按照批准金额和评审意见,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申请来室工作的客座人员需在研究工作计划内提出申请。
第14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由实验室下拨到达课题具体实施的研究单元,经费主要用于课题所需的材料费、加工费、分析测试费、客座人员生活费及论文版面费等。
第15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原则上不能外拨,研究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参与课题的本实验室人员按照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16条 如开放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实验室有权中断课题经费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17条 研究工作中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六、 成果管理
第18条 开放课题的成果归本实验室所有。
第19条 开放课题发表论文,需将实验室列为作者单位之一(标注如下),并注明“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article Detection and Electronics”。
中文名称: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英文名称: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article Detection and Electronics(Institute of High Energy Physics, CAS and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20条 开放课题发表的中文论文需向实验室报送期刊封面、目录页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及论文电子档,英文论文可传送期刊发给作者的reprint电子文档,以便备案。
第21条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本实验室合作者应同为专利权人。
第22条 开放课题涉及成果保密问题,课题负责人应与实验室签订特殊协议并按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七、 附则
第23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核探测与核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