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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非所籍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能物理研究所(简称“高能所”)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单位在科研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交流,规范非高能所学籍学生(简称“非所籍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非所籍学生是指学籍单位为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同时在高能所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在读研究生或本科生。非所籍学生分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简称“联培生”)、拟录取后到所做毕业设计的在读本科生(简称 “毕设生”)。非所籍学生原则上在高能所培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须签订培养协议。

第三条 非所籍学生的学籍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非所籍学生的学籍管理、档案管理、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毕业答辩、就业派遣等均由其学籍单位负责。

第四条 高能所非所籍学生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所内导师为非所籍学生在所培养的主要责任人,应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其所在研究部门作为管理单元,履行管理职责,负责非所籍学生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教育处作为所级主管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制定以及监督执行;各相关部门协同负责安全管理、知识产权、补助发放、思想政治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招收管理

第五条 非所籍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1、学籍所在单位与高能所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专业方向与高能所科研方向相关;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3、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4、认真遵守高能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5、从事放射相关工作的非所籍学生,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参加放射性工作的有效健康证明。

第六条 选拔与录取

1、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将根据现有研究生数量、办公资源及住宿等情况, 统筹制定年度招收计划,报研究所审批。非所籍学生原则上每年两批集中入所,时间为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

2、导师招生资格限制:

2.1、每个导师每年招生非所籍学生总数不超过2人;

2.2、每个博导(含副导师、不含国际学生)名下所籍和非所籍学生总数不超过6人;

2.3、每个硕导(含副导师、不含国际学生)名下所籍和非所籍学生总数不超过4人。

3、招收流程如下:

3.1、每年4月30日前,导师向中心报非所籍学生招生计划,包含导师行政组、学生入所时间、学生学校和院系、学生参与科研任务名称。

3.1、学生根据导师招生计划在每年5月20日前或11月20日前,提交个人简历(附件)、学习成绩单、科研计划等申请材料,个人简历模版,具体见附件一。考核通过的学生,还需要提交半年内体检证明。

3.2、我中心根据收到的招生计划和所批准的招生名额分配两个时段招生名额,在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负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联培生进行集中考核,并择优录取。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综合素质等。考核评委包括研究生工作指导小组、学生的高能所导师。考核面试表,具体见附件二。毕设生无需集中考核。

3.3、粒子天体理全国重点实验室汇总后统一办理入所手续,将提交学生的培养协议(附件三:高能物理研究所非所籍学生培养协议书)、医疗保险复印件或公费医疗证明、综合意外险保单等。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籍所在单位导师和高能所导师负有共同管理责任,应加强沟通交流,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制定适合的培养计划,协调完成各个培养环节,共同对非所籍学生进行科研指导、思想品德、科研道德教育等。

第八条 非所籍学生不得从事涉密课题工作。

第九条 高能所导师及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将为非所籍学生提供在所期间的办公、科研实践等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学生培养过程遇到的问题,保障培养计划顺利完成。住宿原则上由学生、导师和我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条 非所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档案管理、奖助学金、医疗保险、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等均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可提供在所培养期间参加党组织生活证明。非所籍学生应主动了解和自觉遵守高能所的各项规章制度,须购买补充医疗及综合意外保险,在所期间发生的一切非研究所过错造成的损害或意外的赔偿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非所籍学生在所期间的科研补助由高能所导师课题承担,其发放按高能所财务管理要求办理,且符合“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所籍学生助理津贴与非所籍学生科研补助和租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具体见附件四。对由各类专项资助的非所籍学生,其基本生活保障按项目约定执行。高能所与学生学籍单位发放的奖助学金总和,联培生不高于高能所相应层次学籍研究生标准,毕设生不高于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标准,由高能所导师和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核定。

第十二条 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将对非所籍学生进行考勤管理,执行请假、销假制度,请假需学籍单位导师及高能所导师共同批准,缺勤者扣减所内补助,特殊情况将及时报教育处。

第十三条 非所籍学生因课题和项目合作需要延长在所培养时间,以及学籍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非所籍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结束所内学习培养,退回学籍单位:

1、学生本人出现身体、心理等健康问题,或无法完成培养计划,不适宜继续进行培养的;

2、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所,或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累计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3、学生在协议期内失去所在单位学籍的;

4、学生违反所内规章制度或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视情况追究责任);

5、学生有违反公序良俗引发舆情、违法犯罪、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

6、学生本人提出终止协议申请,双方导师均同意的。

第十五条 高能所原则上不派出非所籍学生与第三方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如确因学业和科研工作需要,需经双方导师申请,并由学籍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证明,经研究部门、教育处、外事部门(如需出国时)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培养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均须办理离所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离所手续的,高能所将通报所在学籍单位且不开具任何相关学习工作证明。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双方导师及非所籍学生应明确科研成果归属,在高能所联合培养/毕业设计期间产生的专利、研究论文等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合作双方共有,高能所为重要科研成果第一归属单位,同时要满足学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发表科研成果应按要求提前完成综合审查,双方导师及学生共同负有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十八条 非所籍学生按要求应提交在高能所从事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及学位论文电子版。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能所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负责解释。


附件1: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2025年招收非所籍学生考生个人简历及自述

附件2: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2025年7月招收非所籍学生面试表

附件3:高能物理研究所非所籍学生培养协议书

附件4:粒子天体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非所籍学生管理办法(试行)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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