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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管理
文章来源:  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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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交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费方面。用于职工组织政治 、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 、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非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在任免、调整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必须经过主管工会财务部门的同意。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会事业单位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第六条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主管工会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应根据工会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会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补助收入大于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主管工会制定。
第九条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其中主管工会补助数按工会核定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数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本单位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统一的格式编报收入支出预算草案,并作详细说明,报送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批准的收支预算,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保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第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主管工会对事业单位的补助一般不予调整;不涉及主管工会补助的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单位自行调整,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主管工会转拨的政府补助款项。
(二)拨入专款,即事业单位收到主管工会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捐款收入等。
第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工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合理制定内部各科室或活动项目的收入定额指标。
第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各种收费项目的票据,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和发出;应建立票据领用注销手续,做好收、发、存数量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核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
(一) 专款支出,即主管工会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二)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即事业单位用主管工会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事业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结转自筹基建,即用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第十九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条工会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工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工会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工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全国总工会、主管工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及上级工会没有统一规定的,工会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报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列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枝笔”审批制度。要制定支出控制指标,按活动项目或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严格划分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专项支出的界限。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工会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收益(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如住房基金等。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工会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工会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材料和库存商品等。
第三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即使催收、清算。发生的坏帐损失,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对库存商品、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及时调账。
第三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工会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设备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和小;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大型设备,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工会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岗位负责,发挥效能”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查。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工会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要经过主管工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工会事业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是工会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工会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当报主管工会批准备案后,再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第四十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法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财务清算应在主管工会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淡,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工会财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工会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在工会系统内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无偿移交;划转到工会系统以外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有偿移交。
撤销的事业单位,将清算后的资产上缴主管工会。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工会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工会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主管工会提供财务报告。
工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工会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工会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八条省级工会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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