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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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文章来源:  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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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实现研究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所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下同)和其它民主管理组织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讨论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是在研究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讨论所长的任期责任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研究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或扩大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二、充分调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研究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力,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 (含合同制工人)均可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研究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全体职工总数的 10%左右。
第十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科技人员一般不应少于 6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小组,推荐小组长。职工代表小组承担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任务。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在 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在20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职工大会制。首届或换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可选举常设机构,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
第十九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所领导召开座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所务会议 (或扩大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凡建立室务会议的研究室,应吸收本室职工代表小组组长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研究所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一体。
第二十三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所,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院属其它单位。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所规定的主要精神,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发布试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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