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及其院属(京区)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及其院属(京区)单位,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分别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各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各单位党委和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院妇工委)和院属(京区)各单位妇女委员会(简称各单位妇委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妇工委的指导。院妇工委承担中国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 |
第四条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它的基本职能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团结、教育广大妇女,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
第二章 任 务 |
第五条院妇工委指导中国科学院(京区)各单位妇委会的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妇女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妇委会要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
第六条开展“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
第七条定期进行评比表彰工作,宣传妇女先进事迹,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向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 |
第八条关心妇女的生活与健康。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体、联谊、咨询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 |
第三章 组 织 |
第九条院妇工委及各单位妇委会每届任期三至四年,院妇委会通过各单位妇委会代表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院妇工委委员任职期间如调离中国科学院(京区),可以补选。 |
各单位妇委会可以通过选举,也可以由本单位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 |
第十条院妇工委及各单位妇委会选举或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主任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在妇女中有较高威信。 |
第十一条各单位成立或撤销妇委会,须经妇女代表会议通过,报同级党委审核,并报院妇工委批准。各单位妇委会选举或推选结果报院妇工委备案。 |
第十二条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专兼职干部承担的妇女工作任务,均列入本人岗位职责内容。由非管理干部兼任妇委会主任的,可享受本单位给予党支部书记的岗位津贴的相同待遇。 |
第四章 经 费 |
第十三条院妇工委及各单位妇委会经费的来源: |
(一)所在单位的事业费拨款,在单位财政中专项列支; |
(二)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
(三)按照国家、院有关规定,通过多渠道获得的经费。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