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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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员聘用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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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流动人员的招聘和使用,依据所“关于严格职工退休制度及返聘人员的规定”及“高能所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及计算中心的实际情况,并经室务会讨论,特做以下规定。

  流动人员包括返聘人员、访问学者、在计算中心做论文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来计算中心实习的学生、及其他所有临时性聘用人员。其中返聘对象原则上限于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课题组长以上人员。

  2  各部门和课题组有临时性工作,须聘用流动人员从事时,应填具流动人员聘用申请书",并注明工作内容、必要性、工作期限等,呈室务会讨论通过,经人教处审核、主管所长批准后聘用。

  3  聘用人员必须和计算中心签订聘用合同。

  4  聘用期限:流动人员与计算中心签订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间为一个聘期。返聘人员聘期最短为一个月,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访问学者的聘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但必须依照高能所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实习学生的聘期一般不得超过毕业论文工作的期限。勤杂人员如清洁工、门卫等聘期最长为一年,但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聘。

  5  聘用限制:除原来担任课题负责人而课题仍未完成的情况外,部门或课题负责人岗位原则上不得聘用流动人员。特殊情况的需由室务会按严格控制的原则讨论批准。

  6  聘用待遇:流动人员的待遇根据高能所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实习学生、访问学者等在高能所没有住房的人员,计算中心根据情况向所里申请帮助解决临时住宿,否则,发给相应的补助,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流动人员的待遇所涉及的费用由使用单位的课题经费负担。

  7  聘用管理:流动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的待遇根据高能所的有关规定决定,但不影响返聘人员的退休工资。流动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人员办理。

  8  考核:聘期内每三个月由所在部门或课题对流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别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呈报室务会。

  9  聘用终止:流动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高能所人事管理规定,旷工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聘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流动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办理离所手续,并由室主任核签后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或补助。

  10 流动人员离岗前一个月内须将工作与有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将所有设备与资料交还计算中心。

  11 实施与修改:本规定须经室务会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计算中心                                          

  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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